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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2008-04-12] [热度:]


娄底宏远电脑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娄底宏远电脑培训学校,校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总工会院内(市新华书店斜对面)。

第三条   学校属电脑培训学校,针对各层次各年龄的学员进行一个月至一年时间不等的短期电脑强化培训。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费用、最好的效果培训出最全面的电脑技术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学风和教风。

校训:团结     求实     拼搏     进取
校风:团结     奋进     求实     创新
学风:刻苦     进取     多思     明理
教风:敬业     乐群     省身     尚真

第六条         学校的使命宣言:创娄底电脑教育第一品牌。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属娄星区教育局直接领导。

第八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各级会议制度和相应工作的领导小组。学校的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讨论实施,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校长领导下,各专门小组正常工作。校长办公室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主管、监督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发改、纪检、监察、卫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指导思想。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工作以“健康、健全、有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实施,规范管理,制订并执行教育教学规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建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创出品牌特色。

第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以“反思性教育”为策略,以教育科研为抓手,以“生命的课堂”为平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和富有合作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开门办学和开放办学,完备学校、家长、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加强对外交流,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技术和教育的有效整合,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体育保健工作,增进学生身心健康。重视艺术、劳技教育,培养高尚情操,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用语为普通话,规范汉字。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后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后勤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对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做好预、决算工作,合理使用经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由校长签审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主管会计、出纳及财产保管员等岗位,明确职责并建立预决算、经费使用,购物申请、报销、财物使用管理,报损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财政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开具规范的票据,收费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收入的现金当天存入学校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食堂,方便服务师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具有任职资格,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工热爱学校,热爱工作,敬业爱生,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主动,有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按劳分配和优质优酬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权利并实行管理。教职工录用和调动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素质。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努力创设条件招收各类优秀学生入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和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发扬,对违反校纪校规应及时给予教育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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